高管违反忠实义务(自我交易、关联交易)会有什么后果?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一、结论
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含自我交易、关联交易未回避报告、篡夺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等),
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类:一是公司归入权,即将高管因违规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二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获利、是否造成损失、是否履行披露回避程序,
直接影响责任轻重。
⚠️ 本文为法律常识框架,条文序号依据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具体个案的适用、时效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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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第 182 条:董事、监事、高管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关联交易),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章程经决议通过;关联董事须回避。
- 第 183 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股东会同意除外)。
- 第 184 条: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依章程经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 186 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
- 第 188 条: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常见违规情形与分析
- 自我交易 / 关联交易未报告回避:高管以亲属或控制企业名义与公司交易,未披露、未回避,所得利益可被公司追回。
- 篡夺商业机会:将与任职公司相关的交易、客户、项目转移给自身或关联方。
- 同业经营:在职期间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与本公司形成竞争。
- 程序瑕疵但交易公平:已披露并回避表决、价格公允的关联交易,通常不被认定为违规,重点在于"披露+回避+决议"。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关联交易、同业安排前,先完成书面报告并向董事会/股东会说明,关联人员回避表决,全程留痕。
- 公司方应建立关联交易清单与审批流程,发现违规及时行使归入权与索赔,注意归入权请求权适用《民法典》第188条三年诉讼时效,自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董事、高管存在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并取得收入之日起算〔智合检索,待执业律师确认〕。
- 已涉诉或即将签约的高管,应委托执业律师评估交易结构,避免"实质自我交易"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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