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在什么情况下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一、结论
董事并非对公司全部债务当然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大家常说的"董事连带责任",
在法律上要区分三种性质不同的责任:(1)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2)对第三人的
直接赔偿责任;(3)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三者法律后果与追责路径都不同,下面逐一说明。
⚠️ 本文为法律常识框架,条文序号依据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具体个案的适用、时效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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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第 53 条):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董事对公司债务"连带"最典型、最常见的规定。
- 法人人格否认中的董事角色(第 23 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董事同时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主导滥用行为,亦可能落入此条。
三、董事对"第三人/债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新法亮点)
- 第 191 条(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债权人等"他人"在特定情形下可直接向有过错的董事索赔。
四、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 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第 180–188 条):董事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商业机会、同业竞争、违规关联交易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公司可行使归入权。
- 影子董事 / 实控人指示(第 192 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 违法减资(第 226 条)、违法分红(第 211 条):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 违规财务资助(第 163 条):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责任(第 232、238 条):董事为法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给董事 / 高管的合规建议
- 杜绝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违规担保、违规分红减资等"连带高危"行为。
- 重大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留痕表决、回避表决,证明已尽勤勉义务。
- 公司陷入僵局或解散事由出现时,及时启动清算,避免清算赔偿责任。
- 通过董责险等方式转移履职风险(视公司与个人安排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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