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遇到税务稽查,应该怎么做?
领域:税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一、结论
面对税务稽查,企业应在"依法配合"与"依法维权"之间取得平衡:既要如实提供资料、配合检查,
也要善用自查补正、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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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到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查询存款账户(须有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并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等。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纳税人应接受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拒不接受检查的,可依法处罚。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处罚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情形分析
- 稽查启动:通常为选案(风险推送、举报、专项检查),企业会收到检查通知书。
- 配合义务:提供账簿、凭证、合同、银行流水等;但检查应出示证件与通知书,查询账户须有许可证明。
- 自查补正:在稽查中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可作为从轻、减轻或免罚情节。
- 争议处理:对补税、罚款有异议的,可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大额罚款)、复议、诉讼。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收到稽查通知先核验文书与执法人员身份,梳理涉案期间的账务、合同、银行流水与申报资料,做到心中有数。
- 在稽查过程中尽早开展自查,对确属申报疏漏的主动补正,争取从轻、减轻处理空间。
- 对补税定性、罚款金额有异议的,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权利,并尽早委托税务律师/税务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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