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缴社保,能解除劳动合同要补偿吗?
领域:劳动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一、结论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并要经济补偿,同时可要求补缴。
⚠️ 本文为法律常识框架,经济补偿的仲裁时效为一年;社保欠缴可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补缴。具体个案的构成与计算,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本页内容须经执业律师审核。
二、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1 款第 3 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第 1 项:依第 38 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年限 × 月工资)。
- 《社会保险法》第 58、60 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社保登记并足额缴纳。
三、情形 / 分析
- 适用门槛:须是"未依法缴纳"(欠缴、少缴、未缴等),具体认定各地口径有差异【需核实:温州当地对"未足额缴纳"是否一律支持解除,以裁判口径为准】。
- 解除程序:一般应通知单位解除事由,固定证据。
- 补偿计算:同经济补偿标准(第 47 条)。
- 补缴与补偿并行:社保补缴向征收机构投诉;经济补偿向仲裁主张,二者不冲突。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先打印社保缴费记录,确认欠缴/未缴事实并固定证据。
- 以书面方式通知单位解除并说明社保事由,保留送达凭证。
- 在 1 年时效内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补缴问题另向温州社保征收机构投诉,必要时请执业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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