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太低,怎么救济?
领域:行政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一、结论
评估价是补偿的核心,偏低必须"先复核、再鉴定",并把异议写进后续复议/诉讼。
程序上评估机构应被征收人选定,选定违法本身也是救济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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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19 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评估价值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鉴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0 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 评估时点应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具体时限以【需核实:现行条例条文序号】为准。
三、主要风险情形 / 情形分析
- 机构选定不合法:未协商、未公示,可主张程序违法。
- 评估时点错误:应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时点错位致价低。
- 方法不当:未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比较实例失真。
- 遗漏项目:装修、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未计入。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收到评估报告10 日内立即书面申请复核,写明具体异议(具体时限以【需核实:现行条例条文序号】为准)。
- 复核不服 10 日内申请专家鉴定,留存全部回执。
- 把评估报告问题同步作为补偿决定复议/诉讼的核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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