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被政府征收,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领域:行政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一、结论
补偿不满意时,应在各法定节点发声:方案征求意见时提意见、评估价低时复核鉴定、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在 60 日内复议或 6 个月内诉讼。程序权利用尽,才利于争取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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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14 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6 条: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按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 《土地管理法》第 47、48 条:征收土地应公告、听证,公平合理补偿(含区片综合地价、安置补助等)。
-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复议 60 日、诉讼 6 个月期限。
三、主要风险情形 / 情形分析
- 方案阶段:对补偿方案有意见,可在征求意见期内反馈并要求听证。
- 评估阶段:对评估价不服,申请复核评估、专家鉴定(见 D7 相关篇)。
- 决定阶段: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复议或诉讼。
- 强拆风险:未签协议也不得违法强拆,违法强拆可索赔(见 D8 相关篇)。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保留征收公告、方案、评估报告、送达回证等全部文书。
- 在签约期与决定期尽快咨询律师,别拖到强拆临近。
- 不签"空白协议"、不轻易交钥匙;争议通过复议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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