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中的陈述申辩权
领域:税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8-15
一、问题背景
企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时,往往只关注"要补多少税、罚多少款",
却忽略了自己在稽查程序中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乃至听证权利。实务中,不少案件正是通过有效的陈述申辩,
纠正了事实认定偏差、降低了处罚幅度,甚至避免了"偷税"定性。放弃程序权利,等于放弃了一道重要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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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观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有异议的,有权在调查与处罚告知阶段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有权申请听证。充分、有针对性的陈述申辩,既是程序权利,也直接影响定性与量罚,不可轻视。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需核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需核实】: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需核实】:对符合标准的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可申请听证,保障质证权利。
四、实务建议
- 把握告知期:收到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注意法定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期限,逾期视为放弃,切勿拖延。
- 用证据说话:申辩应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展开,附合同、账册、凭证等书证,避免空泛抗辩。
- 区分定性与量罚:即便补税事实难推翻,也要争取在"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是否显著轻微"上作申辩,争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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