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单位能不能说辞退就辞退?

领域:劳动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8-15

一、问题背景

一些企业因女员工怀孕、休产假影响排班,便以"岗位调整""效益原因"变相降薪甚至辞退, 有的还在合同到期时"正好"终止。这类做法极易踩中法律红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是劳动用工合规中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引发仲裁赔偿的板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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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观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的,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仅在其存在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时尚可依法处理。

三、法律依据

四、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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