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与自我交易规制
领域:公司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8-15
一、问题背景
老板兼任董事、高管,用公司资源给自己或亲属控制的公司"开小灶",是中小民企的高频隐患。
常见误区是"公司是我的,怎么用都行",或以为私下签个合同就没事。
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关联交易和自我交易不是绝对禁止,但必须走合规程序,否则收入要被公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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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观点
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与本公司进行交易、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违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归入权),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第181条【需核实】:规定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及禁止行为清单(如侵占、收受贿赂、违规自我交易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需核实】:明确自我交易、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关联董事须回避。
四、实务建议
- 关联交易先上会:凡涉及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利益交易,先走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并回避表决,留存记录。
- 价格公允留痕:交易条件比照市场公允价格,保存比价、评估与合同,防范"损害公司利益"指控。
- 建立回避与披露制度:公司章程可细化关联交易审批权限,事前披露优于事后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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