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理所当然」的连带责任。法律为债权人追股东、董事的责任开设了五条独立的法定路径,每条都有严格的构成要件。笼统地主张「股东、董事应当连带」很难被支持,必须精准对应路径与事实要件。
以下以浙江地区公司纠纷常见情形为参照,梳理五条路径的责任性质、法律依据与举证要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责任性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是「连带」,不是补充)。
四个构成要件:
常见「滥用行为」表现:人格混同(财产/业务/人员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决策、转移资产)、资本显著不足(注册资本与经营风险明显不匹配)。
举证要点:普通公司由债权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推定连带。
责任性质: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非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关键:须证明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责任性质: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出资的,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关键:须证明原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已转让股权,以及受让人知情。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责任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非补充赔偿)。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可直接申请追加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
适用关键: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责任性质: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个构成要件:主体为董高;执行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董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承担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Q1:股东只要没足额出资,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而非连带责任;只有协助抽逃出资者、知情的股权受让人等特定主体才承担连带责任。
Q2:一人公司的股东是不是更容易被追连带?
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股东须自证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Q3:公司已经注销了,还能追股东的责任吗?
可以,但需满足「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条件,此时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Q4:公司董事一般工作失误导致损失,要个人赔偿吗?
通常不。董高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失由公司对外担责。
Q5:债权人主张这些责任,需要请律师吗?
五条路径的构成要件、举证规则差异很大,且涉及公司法、民法典及多个司法解释的交叉适用,建议就具体交易背景咨询执业律师,确认可对应的追责路径与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