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的受理条件

领域:公司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8-15

一、问题背景

股东之间闹翻后,常见一句话:"这公司我不干了,解散它!"但解散公司是最严厉的救济,法院极为审慎。 很多人误以为"亏损就能解散",或"我一个人说了算",结果起诉被直接驳回。 实务中,解散之诉的门槛和证明标准都很高,须先穷尽其他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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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观点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审查重点是"治理僵局"而非单纯亏损。

三、法律依据

四、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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