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被撤销的提起条件与期限
领域:公司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8-15
一、问题背景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是公司的"大脑指令",但现实中常有大股东临时召集、小股东未收到通知、
决议内容与章程不符等情况。许多当事人误以为"我签字了就不能反悔",或以为"过了很久就没事了",
结果错失撤销决议的唯一窗口。其实法律给了股东一条明确的救济通道,只是期限极短、稍纵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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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观点
公司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六十日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逾期将丧失诉权。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6条【需核实】:规定决议可撤销的两种情形(程序瑕疵、内容违反章程)及六十日撤销权行使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需核实】:明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属于无效而非可撤销,区分"无效"与"可撤销"两条路径。
四、实务建议
- 紧盯六十日:发现决议瑕疵立即固定证据并启动诉讼,切勿等待协商,逾期不可补救。
- 区分无效与可撤销:内容违法主张无效之诉,无期限限制;程序瑕疵走撤销之诉,务必先定性再起诉。
- 留存程序瑕疵证据:保存会议通知、签到、表决票、章程文本,证明召集或表决违反法定程序或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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